第一条 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应当以身作则、带头示范。
1.带头实行火化。除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
2.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
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3.带头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带头实行树葬、海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
4.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摒弃街头烧纸等丧葬陋习,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方式缅怀故人。
5.带头倡导宣传殡葬改革。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
丧行为。
第二条 实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系亲属死亡报告制度。
其直系亲属死亡后,应当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进行报告,并就文明节俭办丧作出承诺。
第三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为直系亲属办理丧事活动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
2.严禁违规运输遗体和在医疗机构太平间开展殡仪活动。
3.严禁违规建设坟墓或购买家族墓、豪华墓、“活人墓”。
4.严禁违规土葬或骨灰装棺再葬。
5.严禁开展封建迷信丧葬活动。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监督,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特别是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在殡葬
改革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