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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办丧事的若干规定
2015-03-09 11:34:33
第一条   为提倡和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纠正党员干部在丧事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良好社会风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民政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丧事采取随时报告或事中、事后报告。丧事活动由工会或红白事理事会组织,力求简朴,移风易俗。在职上下级、同事、关系单位、服务对象以发短信形式慰问和悼念。在职上下级、同事直接赴殡仪馆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第四条   哀悼形式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行为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
第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领导干部因操办丧事需请假的,要严格按照请销假制度执行,不得随意延长请假时间。
第六条   丧事不收礼金和宴请,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借机敛财,行贿受贿;在职上下级、同事、关系单位、服务对象,不进家门、不去酒店、不收不送礼金、不举办不参加任何宴请。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动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
第八条   严禁动用公车参与丧事活动。使用私车或租用车辆要控制在6辆以内,不能影响交通秩序。
第九条   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丧事的费用。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凡是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3日内向本单位纪委监察室报告,并上交所收钱物。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室和党委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办理丧事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各级党组织要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严格评先评优。要把各单位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党员干部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  鼓励监督举报。支持和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和举报。市民政局将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切实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举报电话:2803316、2802589)。
第十五条  凡党员干部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此规定由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