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82号),探索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立足于在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及各县(市)区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实施医疗救助,有效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努力提高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医疗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帮助救助对象减轻医疗负担;坚持医疗救助与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坚持民政救助、家庭自救、社会参与相结合,多方筹措救助资金;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
三、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无亲属抚养的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人及家庭难以自负医疗费用的人员,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
(二)救助病种。根据(冀民〔2012〕82号)文件,确定以下20个病种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三)救助标准。主要帮助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解决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包括接受的捐助)后,仍然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先由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按本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不低于60%的标准进行救助后,本人仍然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由市民政局原则上按不低于剩余自付部分的50%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目录执行。
四、救助程序
接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必须在属地县(市)区完成各项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后,由本人提出救助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认定,对确因大病返贫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保护申请救助对象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申请救助对象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进行不低于五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将申请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相关病历材料,以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报销(补偿或补助)后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本人填写的《唐山市民政局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审批表》等,一并报市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相关要求
(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特别是涉及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等政策内容较多,需要做好相互衔接的工作。为方便开展医疗救助,要确定一批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范围内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具备城乡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的,其病历材料、治疗费用单据都可作为办理医疗救助的凭证。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时,只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二)多方筹集救助资金。开展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救助,是我市在新形势下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拓展民政救助范围、提高救助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市、县要在整合救助资源的基础上,统筹谋划,多方筹集救助资金,确保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市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福彩公益金中筹集300万元,专项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开展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帮助解决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经济负担,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好医疗救助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密切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2014年9月3日